第三百一十二章 孔明反击,蒯氏覆灭(1/4)


  第313章孔明反击,蒯氏覆灭
  
  却说诸葛孔明受理冤奸案,不仅吏民皆悦,贤名亦是逐渐在荆州传扬出去。
  
  此案邹午的强奸罪行虽不成立,按理应当被无罪释放,事实也的确如此。
  
  只不过,在处理完了冤奸案以后,诸葛亮却以二人无事实婚姻却发生关系为由,判处邹午、王氏二人和奸罪成立。
  
  汉代所谓的奸罪,大致可分为两种。
  
  其一为强奸罪,指男性使用各种手段,在违背女子意愿的情况下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。
  
  此类奸罪,按照以往汉朝律法,男子会被判处死刑,女子则无罪。
  
  其二为和奸罪,指未有夫妻关系的男女私通,惩罚视情况而定。
  
  中国古代,对于和奸罪惩罚极其严厉,《史记·始皇本纪》就有明确规定:有子而嫁,倍死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浩诚,夫为寄之,杀之无罪。
  
  秦朝但凡遇到通奸之人,任何人都可以当场杀之,并且杀之无罪。
  
  这也就说明,秦朝时期的和奸者会被判处极刑。
  
  所谓汉承秦制,汉朝才开始对于和奸罪亦是零容忍,犯者必杀。
  
  不过到了汉文帝时期,文帝对于各类刑法都做出了更加宽容处理指示,和奸罪也从最开始的死刑变成了宫刑。
  
  莫要以为只有男子会被宫刑。
  
  根据汉代记载:宫,淫刑也,男子割势,女人幽闭,次死之刑。
  
  这里的势,指男性生殖器官,比较容易理解;至于幽闭,是用木槌击妇人胸腹,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(bsp;hù),使其只能便溺,而人道永废矣。
  
  两种宫刑,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女人,都有着极大伤害。
  
  刑法虽然如此规定,不过汉代治民以宽仁,很多时候律法虽然规定,在实际操控的时候,总有法外开恩的时候。
  
  很多地方官吏甚至其偷偷把和奸罪分为两种,一种乃是对于有家室而和奸者,称之为通奸,若通奸者的丈夫或者妻子报官,大考虑会按照律法处理通奸者。
  
  另外一种,却是双方未婚而和奸者,由于此类和奸对别人没什么危害性,地方并不会对当事人施以宫刑。
  
  不过为了不违背礼仪、风化,官府会督促二人即刻成婚,如此也就不存在和奸了。
  
  久而久之,地方未婚先和奸的事情逐渐增多,官府也都睁只眼闭只眼。
  
  不过现在,事情既然已经闹到了官府,既然不能判处邹午强奸王氏,那么二人未婚却发生关系,和奸罪无论如何也跑不掉。
  
  蒯越也想看看,诸葛亮会如何处置二人。
  
  如果不予处置,也就公然违背了律法,蒯越有的是方法弹劾诸葛亮。
  
  如果依律处置,又会违背官场以及地方的心照不宣的传统,势必会引得人心动荡,邹午、王氏二人的人生也就废了。
  
  诸葛亮又何尝不知其中凶险?
  
  当他判处二人和奸罪成立,围观百姓尽皆议论纷纷之际,却是继续说道:“自从主公统治荆州以来,虽然严明律法,却也多次申明,法不外乎人情。”
  
  “本官也曾私下调研过,类似邹午、王氏这般已有婚约而未成婚发生关系之事,并不在少数,地方官府大多也不予追究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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